18 Dec 2009

[新聞編譯]有宣言無權益?在氣候協商的夾縫中觀察原住民權益

前言:

在協助Sasala找關於資料的過程中,覺得這篇報導在既有宣言和協定上的關係交代得比較清楚,編譯後分享如下。本文編譯摘要自十二月十七日「看守世界」機構(Worldwatch Institute)的哥本哈根現場報導「氣候協商中的人權考量」Climate Negotiators “Respect” Human Rights Concerns ,報導原作者Ben Block是該機構研究員,聯絡方式 bblock@worldwatch.org原報導網頁http://www.worldwatch.org/node/6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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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中的哥本哈根會議是全世界的焦點,關於REDD的協商仍在進行,最新報導指出,這可能是本次會議最重要的突破。尤其,有可能在合約文字中納入「聯合國原住民權益宣言」[1],有望確認在任何森林保育過程中,必須事先確保居住於該領域的原住民族群的「自由知情同意和商訂公正和公平的賠償」。

(參考該宣言第 10 條:
不得強迫原住民族遷離其土地或領土。如果未事先獲得有關原住民族的自由知情同意和商定公正和公平的賠償,並在可能時提供返回的選擇,則不得進行遷離。)

然而,為原住民族群的辯護人士強調,即使2007年的聯合國宣言被引用,目前協商中的REDD內容中仍然沒有包含具體的平等保護措施。

來自巴拿馬Kuna領域的 Simone Lorena 指出,目前聯合國和世界銀行正在當地發展參考REDD的森林保育計畫,Kuna國會得到了美金69000的贊助,要針對REDD的計畫內容在當地舉行教育工作坊,對人民解釋,但是最後政府送出至世界銀行的REDD計畫,仍然沒有獲得Kuna族群的贊成。Lorena認為:「我們認為REDD將會增加森林區域的衝突,因為這並不是一個透明直接的諮詢過程其中有太多的操作空間。」

目前的協商文件中提到了聯合國已經採納原住民權益宣言,並且建議「應該」尊重原住民知識和權益( …“The current negotiation text "notes" that the U.N. has adopted the indigenous peoples' declaration and recommends that indigenous knowledge and rights "should" be respected. …“),然而,關心原住民權益的人士認為這並不夠,有必要在「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U.N.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中修正增加保障原住民權益的條文,已確保日後發生侵害原住民權益時能有法源依據。

此外,來自英國雨林基金會的Nathanial Dyer指出草案中使用「應該」(見前文)並不具備足夠的制約效力,需以「義務上必須」(原報導文字:"'Should' is much, much weaker than ‘parties shall,'" said Nathaniel Dyer, a policy advisor for Rainforest Foundation UK. "It's important because this is what lawyers will pore over when the violations occur."

然而,根據Victoria Tauli-Corpuz, 聯合國原住民議題永久論壇的主席(chair of the U.N. Permanent Forum on Indigenous Issues.),反對2007年聯合國原住民權益宣言的四個國家(澳洲、加拿大、紐西蘭和美國)反對在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中採納上述的語言。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哥本哈根會議協商中,主持REDD協商的主席Tony La Vina (Dean of the Manila-based Ateneo School of Government)指出,討論中直接關於原住民權益的辯論並不多,因為這些都已經在之前的氣候會議中討論了。他說道:「我很有信心我們會處理好保護措施,REDD成功的前提在於原住民權益必須獲得尊重,維持生物多樣性,還要有適當的治理。」

協商會場外,許多組織都在努力提出建議REDD採納的保障條文。例如「REDD+社會及環境標準」(The REDD+ Social and Environmental Standards[2], a partnership between aid group CARE International and the Climate, Community & Biodiversity Alliance, CCBA),便是導引厄瓜多爾REDD計畫的工具。Phil Franks CARE組織的計畫領導者,呼籲國際協商要重視社區權益,所有的計畫內容和經濟機制都應該要全程確實讓相關社群參與,讓人民知道資源的去向。

挪威雨林基金會的執行長Nils Hermann Ranum指出有必要在國際和各國家層次成立訴訟機制,確認受影響的原住民族群有適當的管道來反應不當的計畫執行,確保權益。他也強調,這點對於購買碳排放量或基金捐贈者很重要,否則不當計畫所關連的法律責任將難以釐清。

[1] 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2007, http://www.un.org/esa/socdev/unpfii/en/drip.html(中文版可見於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網站http://www.aitaiwan.org.tw/index.php?page_id=811

[2] Social and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for REDD and other forest carbon programs ,此份社會及環境原則及標準建議草案可由http://www.climate-standards.org/REDD+/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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